标题: | 《临淄区“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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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K21216551K/2020-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原文:临淄区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对起草文件进行政策解读的通知》要求,现就《关于印发临淄区“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通知》(临政办字[2020]25号)解读如下:
一、 政策背景
当前,我区工业用地管理存在以下短板和问题:一是用地无标准、企业退出难。许多工业项目在落地前,政府未提出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具体用地指标标准,准入门槛较低,企业效益不好或停产后,长期空闲土地不愿退出,政府难以根据用地标准追究企业违约责任,造成工业用地不能及时腾退循环利用,闲置低效用地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手续办理用时长、落地难。据调查,一个工业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项手续,据抽样分析平均用时1年以上,与一般中小企业生命周期3-5年相比,占据了企业近半个生命周期,影响了企业的投资和发展。三是重审批、轻监管。许多地方政府和部门审批供地后,对用地企业的开竣工、投达产等合同履约和后续运营等情况,没有实施契约化全程跟踪管理,造成部分工业项目产出效益、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等现象。针对以上问题,亟需研究分析相应对策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提高产业用地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 决策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淄自然资字〔2020〕64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落实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25号)要求.
三、 出台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服务企业为导向,以深化“亩产论英雄”为要求,大力推进土地供应和审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快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城市。
四、 重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直相关部门、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研究确定相关控制指标和工作流程,协调解决“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明确责任落实。区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建立由各有关部门、镇(街道)业务骨干和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组成的专业、专职、高效的帮办代办队伍。相关部门指定一名同志专人负责,实行一对一“店小二”式服务,与企业对接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及承诺事项,跟踪解决疑难问题,协调推进项目手续办理,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个性化无偿帮办代办服务。
(四)优化办事流程。企业可按照《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落实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25号)规定的“拿地即开工”审批流程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地”供应政策,不断提高改革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