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关于《临淄区2021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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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7-19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临淄区2021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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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也是促进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林业政策,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措施,对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区自2011年开始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以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成立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决策依据

根据《森林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林资发〔2011〕2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方案〉的通知》(资监函〔2018〕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加快生态美丽临淄建设步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四、重要举措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领导小组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加强对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考核、督查等工作。各镇、街道要及时成立和调整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领导责任,确定专人负责。

2.落实目标考核,强化源头监管。区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分清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考核检查,确保责任到位。

3.积极研究探索,推行林长制工作。配齐区、镇、村三级林长,完善各项制度,初步构建起区、镇、村三级林长制体系,落实各级林长责任,逐步实现林长制运行管理常态化。

4.积极适应形势,推进协同发展。依托本地资源,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原则,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抓住民生林业这一主题,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实现生态建设与民生林业共同发展。

5.推进依法治林,巩固绿化成果。一是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林木案件。二是建立健全专职林木管护队伍,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三是抓好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好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不断巩固森林城市创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