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关于《临淄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4-545279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03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临淄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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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重点内容解读

本规定共十章六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主体

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规定》从七大方面明确规定了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01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02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03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04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05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06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07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三)进一步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程序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决策每一个程序有据可依。其中在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中,公众参与和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

(四)进一步明确决策的执行和调整情况

《规定》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规定,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决策机关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