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区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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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K21216551K/2025-551208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2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联系人:侯冉冉 联系电话:0533-7221314)
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案件受案审理程序等作出了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区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目的
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职责,规范案件受理、审理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效,从而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施行)
2.《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鲁法办发〔2023〕26号)
3.《淄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区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发〔2024〕2号)
四、主要内容
1.授权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2.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区司法局局长签发。其中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分管副区长或者区长签发。其他区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区司法局局长或经区司法局局长同意由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签发。
3.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管理“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