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老旧小区安装集中充电桩的建议
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34号
建议人: 孙红等代表
主办单位: 区住建局
答复时间: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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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孙红郑贯中、丁有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在老旧小区安装集中充电桩给予政策补助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由于其方便与快捷,近年来,城市生活区持有量快速增加,几乎家家户户都有购置,由于大部分生活区在规划建设未规划配置集中充电设施,很业主在楼道、走廊、地下室等处通过私拉电线或飞线方式进行充电,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建设安全的集中充电设施迫在眉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根据《关于开展全区“畅通生命通道”和“电动车消防安全集中治理”的通知》(临消发〔20192号)(三)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一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二是综治部门要发挥综治工作平台作用,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强居民楼院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三是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加大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各公安派出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四是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五是规划、住建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规划配建电动车库(棚)和充电桩。

小区的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在小区场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经居委会或业主大会以规划部门的同意,由镇(街道)牵头,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小区实际在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施工建设。小区车位及充电设施投资可通过业主承担、社会捐助、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进行筹集。

在今后的工作中,恳请您们继续关心与支持城建工作,我们热情欢迎您对城建工作提出新的建议。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630

 

闻韶街道老旧小区众多,在开发建设时均未建设电动车、自行车充电设施,大量存在从楼上私拉电线充电的现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街道已组织部分组织部分小区进行了充电桩的安装试点工作,经实地调查,安装充电桩再加上社区红色楼长单元长协调做居民工作,基本上能解决乱扯电线充电现象。但目前大部分老旧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缺失或存缴不足,资金缺口较大。 建议:1、政府加快出台补贴政策。对老旧小区安装集中充电桩给予资金政策扶持。2、相关部门合理规划布局,由社区或物业在小区内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集中充电桩,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3、引进社会资本。实现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共赢。4、配套车棚。方便统一管理,进一步杜绝电动车进楼道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