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行为的建议
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70号
建议人: 桑杰等代表
主办单位: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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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桑杰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由于其方便与快捷,近年来城市生活区持有量快速增加,几乎家家户户都有购置由于大部分生活区在规划建设时未规划配置集中充电设施,很多业主在楼道、走廊、地下室等处通过私拉电线或飞线方式进行充电,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建设安全的集中充电设施迫在眉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关于开展全区“畅通生命通道”和“电动车消防安全集中治理”的通知》(临消发〔2019〕2号)第(三)项:“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一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二是综治部门要发挥综治工作平台作用,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强居民楼院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三是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加大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各公安派出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四是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五是规划、住建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规划配建电动车库(棚)和充电桩。

小区的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在小区场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经居委会或业主大会以及规划部门的同意,由镇(街道)牵头,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小区实际在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施工建设。小区车位及充电设施投资可通过业主承担、社会捐助、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进行筹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630

城市停车位日益紧张,电动自行车比人力自行车省力,比公交车省时,比小汽车省钱,比摩托车安全,“利民、为民、便民”的电动自行车成为群众普遍使用的日常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了道路交通的重要交通工具。随之而来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无规划或是配备不科学、不到位,造成居民私扯乱拉电线、室内充电越来越严重,安全隐患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