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强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能源汽车由于其方便与快捷,近年来,城市生活区持有量快速增加,由于大部分生活区在规划建设时未规划配置集中充电设施,无法满足业主充电需求,建设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迫在眉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管理和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工作,协调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协调做好未移交的既有供电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综上所述,小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在小区场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经居委会或业主大会以及规划部门的同意,由镇(街道)牵头,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小区实际在满足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施工建设。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