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针对台球厅等场所建立未成年人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内容: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关于您提出的“针对台球厅等场所建立未成年人监督管理机制”这一建议,区教体局高度重视,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对接,认真研究落实路径。首先,针对部分台球室(厅)内开展的比赛活动,我单位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赛事组织规范、安全有序。同时,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通过主题班会、宣传讲座等形式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培养良好行为习惯。
建议由娱乐场所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文旅、教体、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台球厅等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与风险预警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我们也将主动配合,加强与家校协同联动,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防线。
感谢您对临淄区体育事业的支持与持续关注。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