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190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5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190号)

发布日期: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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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060403115     

经营场所淄博市临淄区敬仲开发区88号           

2022年7月30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阳市雅婷百货超市经营的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生产的规格型号300mL/袋的浓香酱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实测值0.38g/100mL,标准指标≥0.40g/100mL,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编号ZW-20220730098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雪糕的行为立案。查明:经抽检批次不合格的浓香酱油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202171日生产,生产数量10箱,每箱40袋规格300mL/的产品,共400袋2021710日销售给海阳市雅婷百货超市1箱,2021年7月26日销售给滨州市丹姿商店9箱,已售完。生产成本19/,销售价格22/,销售额220元,获利30 元。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记录了《生产记录》,对酱油的感官、氨基酸态氮、铵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结论合格后出厂销售。由于当事人对生产过程控制不严且出厂检验未能准确检验出氨基酸态氮含量的不足,导致销售了氨基酸态氮不合格的浓香酱油。当事人在得知浓香酱油抽检不合格之后进行了整改,采取了召回措施,由于产品2021年7月生产出厂,距今时间久远,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0月份注销,不再生产食品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浓香酱油涉案货值220元,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ZW-20220730098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浓香酱油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2、对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不合格浓香酱油的生产销售情况、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

6、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不合格浓香酱油《灌装车间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台账》、《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酱油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经抽检批次不合格浓香酱油的生产销售及出厂检验情况;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2年11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山东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浓香酱油食品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属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向我局提交了当事人所在村委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批准给予当事人从轻阶次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并处罚款19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