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194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5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194号)

发布日期:2022-12-05
  • 字号:
  • |
  • 打印

当事人:临淄区鸿勃园生鲜超市(经营者李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UA3GK8Y

住所:临淄区雪宫街道桓公路37甲3甲4

2022年95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反映情况,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品货架上发现在售的肖家香料(五香粉), 净含量35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2月1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7袋;吉祥家宴(花椒)净含量2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1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11袋,以上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分管领导后,将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肖家香料(五香粉)净含量35/袋,生产日期2021年21日,保质期18个购进价格3元/袋,销售价格4元/袋;吉祥家宴(花椒)净含量20/袋,生产日期202081日,保质期24个购进价格5元/包,销售价格6元/包;根据投诉举报情况以及现场检查结合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2年9月4日售给投诉人过期的五香粉1袋,其余的销售情况未记录,未收到其他人反映过期的情况,未发现已售出的其他产品存在已过期情形。当事人得知售出了过期食品后立即进行了整改,采取了召回措施并对购买者进行了赔偿。临淄区鸿勃园生鲜超市(经营者李娟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案货值98元,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转办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相关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现场涉案物品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4、临淄区鸿勃园生鲜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各1份,赔付消费者记录1份,证明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211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临淄区鸿勃园生鲜超市(经营者李娟)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采取了召回措施积极赔付投诉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所在村委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批准给予当事人减轻阶次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8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并处罚款6000.00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