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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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0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区雪宫金大顺经营部(经营者范立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3RUR3T
住所:临淄区齐园路85-7号
2022年9月2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反映情况,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品货架上发现在售的齐鲁黄金面包,净含量115克/袋,数量1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22日,保质期7天,已超过保质期,另发现在售的蛋奶吐司、奶油吐司、豆沙宝宝面包、唯美特紫米蛋皮面包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分管领导后,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齐鲁黄金面包净含量115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22日,保质期7天,购进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蛋奶吐司面包净含量15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7天,购进价格2.8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齐鲁奶油吐司面包净含量29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7天,购进价格5.2元/袋,销售价格5.8元/袋;豆沙宝宝面包净含量28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7天,购进价格6元/袋,销售价格6.5元/袋;唯美特紫米蛋皮面包净含量110克/袋,保质期90天,购进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根据投诉举报情况以及现场检查结合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售给投诉人过期的齐鲁黄金面包1袋,其余的销售情况未记录,未收到其他人反映过期的情况,未发现已售出的其他面包存在已过期情形。当事人得知售出了过期食品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临淄区雪宫金大顺经营部(经营者范立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案货值37.3元,违法所得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转办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相关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现场涉案物品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4、临淄区雪宫金大顺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范立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各1份,证明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临淄区雪宫金大顺经营部(经营者范立明)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所在村委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批准给予当事人减轻阶次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袋;
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3、并处罚款6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