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53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5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53号)

发布日期: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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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稷下继和水果超市(经营者朱连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4G8K19         

2022年11月7日,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处疫情防控情况及配送单位保供稳价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店外摆放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水果包,100元套餐,水果套餐包内分别装:泰蜜柚、香蕉、苹果、雪梨、赣南脐橙、蜜桔等6种水果,均未标注重量和价格;现场提取了进货单2张,销售票据1张11月14日,本案按照程序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1月3日开始,当事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微信朋友圈销售水果包,每包6种水果,100元套餐,销售情况分别为:11月3日,销售水果包40份(水果6种),每包成本85元,获纯利15元,累计获利600元;11月4日,销售水果包30份(水果6种),每包成本85元,获纯利15元,累计获利450元;11月5日,销售水果包30份(水果6种),每包成本85元,获纯利15元,累计获利450元;11月6日,销售水果包25份(水果6种),每包成本85元,获纯利15元,累计获利375元;11月7日,销售水果包20份(水果6种),每包成本85元,获纯利15元,累计获利3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水果包累计共获利2175元。当事人销售水果包中的水果均未详细标明价格累计共获利2175元,违法所得2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单,《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当事人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并签字。              

2022年11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听告〔2022〕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水果包中的产品未详细标明价格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蔬菜包中产品未标明价格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立即整改,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说明;本案按中限裁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75.0元;                               

2.并处罚款3000.00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