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167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5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167号)

发布日期: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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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坤哥酸菜鱼馆(经营者李东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R63A52P         

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函举报信息,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处于营业状态。现场未发现点菜单,对其外卖平台管理系统进行查阅,门店名称:坤哥酸菜鱼,商品管理中显示家常菜风味拉皮,油条黄瓜等菜品,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线上平台不符合要求的菜品立即下架停止经营,现场提供截图打印件4张;检查过程录像、拍摄照片。9月8日,本案按照程序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2月24日,当事人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线上经营黄瓜拌油条等冷食类食品,属于超范围经营。2022年9月13日,本局向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美团)发函,对当事人美团线上冷食类食品经营情况进行协查;2022年9月19日复函证实,当事人自2019年12月24日加入平台至2022年8月30日,在美团外卖平台分别销售黄瓜拌油条37份,共418.10元;油条黄瓜45份,共567.00元;上述冷食类食品累计销售数额共985.10元。当事人未按其核准许可类别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985.10元,违法所得985.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单,截屏照片,《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身份证》复印件,美团线上点菜区截图照片,《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调查笔录》,协查函,复函,告知书,通办函,相关照片,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并签字。              

2022年11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听告〔2022〕1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只取得热食类销售许可,但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网店销售黄瓜拌油条等冷食类食品,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通过网络平台未按其核准许可类别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在案发后立即开展整改,疫情对餐饮业影响等诸多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结合“关于印发《淄博市场监管部门“同心抗疫情 聚力促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法,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说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减轻处罚的规定,另外,因当事人制作凉菜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还制作其他菜品,故不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案审委讨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85.10元;                               

2.并处罚款5000.00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