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37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0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37号)

发布日期: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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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李鲜生餐饮店(经营者李子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BPA10U2J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晏婴路35甲6

经营者:李子兵

联系电话:13864425718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晏婴路35甲6

2022年9月8日,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采购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9-8)进行抽检,经检验,“6-芐基腺嘌呤”,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19.7,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黄豆芽的检验报告№:ZZG10909/045),并对其操作间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日期的黄豆芽,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购进单据等材料;检查过程拍摄照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也未书面提出异议。10月18日,本案按照程序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8日早上,当事人称从临淄齐园市场一摊位购进黄豆芽6斤,购进价格每斤2元,共计购进货值金额12元。因该黄豆芽与其他菜品搭配使用约1斤,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剩余的黄豆芽,于9月8日已全部抽检,按每斤2元价格收取。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黄豆芽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合格证明文件,也未索要购进单据。当事人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相关照片,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并签字。                       

2022年11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听告〔2022〕2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1、当事人采购上述黄豆芽时,未严格落实索证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2、当事人采购经检验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在案发后立即开展整改,疫情对餐饮业影响较大、家庭困难等诸多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法,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量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3)并处罚款5000.00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