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003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7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003号)

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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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燕雪酒水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5MA3PL5CN8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艳               

2022年12月13日,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淄燕雪酒水经营部(经营者王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临淄燕雪酒水经营部(经营者王艳)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11日的散装大曲白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编号为NTC202201121455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经抽检批次散装大曲白酒,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书面提交异议。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的散装大曲白酒于2022年12月11日从张店区孤岛马场酒水经营部(供货商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提供了一份供货单)购进228kg,购进价格9.6元/kg,销售价格20元/kg,已全部售完,销售额4560元,获利 2371.2元;没有销售和检验记录,无纳税。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临淄燕雪酒水经营部(经营者王艳)涉嫌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散装大曲白酒涉案货值4560元,违法所得237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NTC202201121455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散装大曲白酒的不合格情况及案件来源。

2、对临淄燕雪酒水经营部《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经营不合格散装大曲白酒的事实。

3、临淄燕雪酒水经营部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4、对临淄燕雪酒水经营部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不合格散装大曲白酒具体经营情况。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2023年2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听告(2022)2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营者王艳因患病住院治疗,在2023年4月3日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并提交了2023年3月11日的检测报告,临床诊断:肠性粘液腺癌;又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店面销售下降严重,房租人工开支较大,店面运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法,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71.20元;

3、并处罚款1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