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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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0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区朱台镇一品鲜全羊馆(经营者朱雪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1FGQ2G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东村
经营者:朱雪芹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谢家村48 号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大白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的检验报告(№:NTC202201081358),检验项目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送达上述大白菜的检验报告,并对其操作间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日期的大白菜。该单位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只提供了购进单据,检查过程拍摄照片。2022年9月29日,本案按照程序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16日早上,当事人从朱台镇文成综合经营部购进大白菜12.69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0.89元,共计购进货值金额11.29元,当事人称除抽检用去2公斤外,剩余部分因天气炎热生意清淡已全部腐烂未使用。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大白菜时,留存了购进单据。只是口头说明查验过供货者资质,未提供书式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事实;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整改报告,证明涉案产品采取的措施;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涉案产品、违法事实及所负有法律责任;5、相关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2022年4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罚告〔2022〕211号《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1、当事人采购上述大白菜时,未严格落实索证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2、当事人采购经检验不合格大白菜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相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
给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