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215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03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食间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邹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CD05E038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23703050115563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凤凰西河村康浪河美食广场北路东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淄博食间餐饮有限公司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2023年4月10日开始经营快餐盒饭的加工配送,经营场所面积460平方米,工作人员10人,目前主要给鑫泰石化公司员工进行快餐的加工配送。5月11日中餐配送了520份,每份15元,共计7800元。在检查该单位的食品原料进货查验时该单位陪同人员邹韦提供有销售日期为2023.5.3的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该凭证标明名称为鸡蛋,产地临淄,数量180斤,金额882元,销售者地址为齐园市场,邹韦称购进时只索要了供货商销售凭证,别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索要留存。检查青菜购进情况时,陪同人员邹韦提供有编号为002261,时间为2023.5.11的供货商出具的临淄区食品经营环节供货清单,邹韦称购进时只是索要了进货单据,别的相关证明材料未索要留存。在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过程中,因为该单位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不严,导致索证索票不全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临市监责改[2023] 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你单位在3日内提交整改报告,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未提交整改报告。淄博食间餐饮有限公司在购进食品鸡蛋、青菜等食品原料过程中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临市监【2023】215号对淄博食间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正式立案。
本案经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在5月3日购进鸡蛋过程中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未索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在5月11日购进青菜的过程中,索要了临淄区食品经营环节供货清单,未索要和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违法经营额7800元。淄博食间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案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市监责改(2023)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进货查验的事实。
3. 淄博食间餐饮有限公司《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
4.邹虎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淄博食间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了各项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况建议对当事人按照从轻阶次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