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 〕3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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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539431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10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 临淄区浩诚超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5MA94UN8E96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沿街6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娜
2023年7月31日,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到临淄区浩诚超市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品销售货架上销售有山东晨雨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花漾初色大枣红糖一包装盒内8袋,产品包装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保质期至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8天,执法人员现场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后,将上述产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了批准手续。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花漾初色大枣红糖是在2022年10月20日从淄博晋彩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已提供供货商淄博晋彩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供货单。一共购进了1盒,20袋/盒,净含量:400克(20克*20),0.75元/袋,合计价值15元/盒,销售价格1元/袋,已销售12袋,销售额12元,获利3元。有销售记录,无纳税。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临淄区浩诚超市店(经营者李娜)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15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情况;
2、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现场涉案物品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3、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李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各一份和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和召回不合格食品的情况;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3年9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听告(2023)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临淄区浩诚超市店(经营者李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和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情况,积极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未造成恶劣后果,经营数额较小。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花漾初色大枣红糖;
二、没收违法所得3元;
三、并处罚款5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