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淄市监处罚〔2025〕42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5-55137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03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淄市监处罚〔2025〕42号

发布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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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优而鲜生鲜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PL4EL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霍雅伟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月22日,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抽样计划,对临淄优而鲜生鲜便利店采购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1日)进行抽样,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临淄优而鲜生鲜便利店送达由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芒果的《检验报告》(№:FA2024111937),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临淄优而鲜生鲜便利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日期同一批次的芒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经临淄优而鲜生鲜便利店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单据,对临淄优而鲜生鲜便利店的经营者霍雅伟进行询问,并于2025年2月26日向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线索通报协查函;2025年3月17日青市监函(2025)WMG004号回复单据是青州市一家亲果业批发经营部开具的,但是青州市一家亲果业批发经营部称,2024年11月22日对临淄优而鲜便利店购进抽检的芒果不是其销售的。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年01月07日对当事人正式立案。
   本案经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 现查明:2024年11月20日,从青州青云水果批发市场的青州市一家亲果业批发经营部购进的,经抽检批次芒果共购进26kg,购进价11元/kg,货值286元,其中抽检样品数量3.35kg,销售单价为23.6/kg,销售金额为79.06,获利金额42.21元:剩余芒果22.65kg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4元/kg,销售款为317.1元,获利金额69.95元。销售总额为396.16,获利总额为110.16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综上,临淄优而鲜生鲜便利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案成立,涉案货值为396.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事实;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整改报告,证明涉案产品采取的措施;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涉案产品、违法事实及所负有法律责任 ;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均经霍雅伟签名予以确认。

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临淄优而鲜生鲜便利店采购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1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在案发后立即开展整改;未发现因涉案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涉案货值396.16元,不超过500元,违法行为轻微,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法,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的;”、《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淄市监法规字〔2024〕3号)附件3《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的相关规定,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本案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96.16元;

二、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