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反不正当竞争)(临市监处罚〔2022〕057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20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反不正当竞争)(临市监处罚〔2022〕057号)

发布日期: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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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华民优健惠到家日用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945WEL2R                     

住所(住址):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09甲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冬蓉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我局于2022年3月12日接到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我局于2022年3月12日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因疫情原因无法实施调查,直到疫情过后。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予以立案实施调查,调查期间,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查看视频课件,提取了证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案件事实)当事人销售三髓粉时,通过幻灯片课件向顾客介绍产品,在幻灯片课件中的用数字说话的页面中有“金诺三髓粉中钙含量是纯牛奶的15倍、金诺三髓粉中的蛋白质含量约是纯牛奶的6倍、每袋三髓粉中的钙含量约相当于300碗骨头汤、每袋三髓粉中的铁含量是红枣的3倍、每100g金诺三髓粉中的骨胶原蛋白含量高达8700mg、金诺三髓粉中的钙吸收率约是常见钙剂的2倍、每袋金诺三髓粉中的脂肪含量仅约为1袋纯牛奶的1/2、每袋金诺三髓粉中的胆固醇含量仅约为1袋纯牛奶的1/20” 内容。所列举的数字无法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所使用幻灯片课件是江苏诺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没有支付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资质。                              

2.当事人的委托人薛慧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经营者于冬蓉、薛慧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3. 由薛慧确认幻灯片的截图1张,证明其宣传内容。  

4、对薛慧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宣传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2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听告[2022] 05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2022年9月1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复核部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于2022年9月19日复核部门做出复核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经复核维持办案机构处罚意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实施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3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9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