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淄市监处罚〔2025〕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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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5-551569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27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山东中安财盈普惠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JC2G4X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号中瑞大厦6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立珍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山东中安财盈普惠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 进行检查,现已检查完毕,通过登记的经营住所联系不到该企业。根据实地核查、年报查询情况证实当事人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审批后,于2025年4月1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山东中安财盈普惠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该企业2022年度、2023年度均未年报公示且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度和2023 年度未年报公示信息表证明连续两年未年报;
2.山东综合业务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查询证明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
3.现场检查笔录及拍照图片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截至2025年4月27日,山东中安财盈普惠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仍未改正,也未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要求。现公告期、听证期已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在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 index)。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