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市监罚〔2019〕373号 文件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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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19-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区凤凰镇南齐养殖场(经营者齐保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70305MA3DEEH821
住所: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齐村东 经营者:齐保国
联系电话: 185******03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6号
2019年7月30日,在临淄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路洪英销售的散装鲜牛奶经检验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项目不符合GB19645-201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路洪英所在的临淄区凤凰镇南齐养殖场送达了编号为BR1912JB07016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以临市监〔2019〕 373号对当事人销售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鲜牛奶的行为正式立案。
本案经案件承办人王冠欣、王西跃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的鲜牛奶是2019年7月30日由该单位养殖的奶牛生产的鲜牛奶,该单位养殖有9头奶牛,经过人工挤奶然后经过冰箱降温后在路边摆摊销售。抽检批次的鲜牛奶共生产150kg,由对象路洪英销售了50kg。其余的100kg,儿子齐健销售出去,售价6元/kg,鲜牛奶成本为5元/kg,销售额共计900元,获利150元。该单位未做生产销售记录,当天挤奶后当天销售,每天的牛奶产量不固定。案发后该单位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鲜牛奶的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
综上,临淄区凤凰镇南齐养殖场(经营者齐保国)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牛奶案成立。
调查认定的事实:临淄区凤凰镇南齐养殖场(经营者齐保国)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牛奶,涉案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NO: BR1912LZ07023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对临淄区凤凰镇南齐养殖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确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牛奶的事实。
3、负责人齐保国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19年 月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临淄区凤凰镇南齐养殖场(经营者齐保国)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鲜牛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了各项证据材料,并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给予当事人减轻阶次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2、并处罚款5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