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食罚〔2019〕4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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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19-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 临淄区朱台镇众海商店(经营者王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370305600356108
住所(住址): 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峰
联系电话: 1340909702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在2019年9月18日临淄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该单位经营的大麻花(生产日期2019年9月16日,生产单位:山东丰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摆放标示山东丰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9-16,开启包装箱销售的大麻花,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等详见物品清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书面提交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系食品流通经营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销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9日。 2019年9月17日该单位从从淄博铺馨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大麻花共10斤(每箱10斤),购进价格8元/斤,共80元。我们单位抽检用了1.12kg,以10/斤的价格收取检验费,截止到执法人员送报告时以10元/斤的价格卖出3.2斤,剩余的3.56斤被先行登记保存了,销售额54.4元,获利10.88元。 当事人在购买上述大麻花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票据等证件材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确认回执,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询问调查笔录,整改报告、召回公告。
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大麻花3.56斤)。将涉案线索移送供货商经营地管辖机关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食品进行依法查处。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