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行处字〔2020〕443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22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行处字〔2020〕443号)

发布日期: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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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稷下铭品香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FELT04J                

根据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生羊肉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00376736101007C,当事人采购的生羊肉(购进日期2020-10-27)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生羊肉的检验报告,并对操作间、冰柜等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日期的生羊肉,已使用完毕。现查明,临淄区稷下铭品香火锅店,个体工商户。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称从临淄公园市场门头标识“放心牛肉”的经营单位购进生羊肉44.7斤(微冻羊肉卷),每斤购进价格为39.00元,共1743.00元,购进时经营商杨勇开具了收款收据等材料,购进后30斤送到其父的企业自己招待客户,剩余的14.7斤放到店里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抽检4斤),均按58元每斤的价格销售,销售数额共计620.60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到供货单位临淄区公园市场回民清真酱牛肉经营部(以下简称清真牛肉)进行检查,在冰柜内发现存放标识生产企业为内蒙古草原晶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每卷2.5kg,生产日期为2020-9-18的糕羊肉,为预包装食品,未发现销售其他羊肉。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清真牛肉”销售的上述糕羊肉进行抽检,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项目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要求。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于07:49分微信付款-给放心牛40元截图,无法证明从其清真牛肉购买真实产品信息,在对当事人使用中的生羊肉抽样时,抽样单、检验报告中“标称生产者名称”信息均未载明供货单位详细,为此,当事人无法说明和其证据证明生羊肉为清真牛肉销售,故,“清真牛肉”对涉事的生羊肉的销售事实不予认可。导致本案无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源头追溯,其违法涉案行为,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临淄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调查笔录、购进单据、线索通报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相关照片等。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并签字。

2021年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行告字〔2020〕 4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辩要求,放弃听证。经本局复核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要求进行复核,本局决定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元零陆角整(620.60元);3、并处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克伦特罗既不是兽药,也不属于饲料添加剂,是一种名副其实的激素类物质。商品名称为咳喘素、舒喘宁、瘦肉精,成品为白色或类白色晶体粉状,无嗅、味微苦,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选择性β-肾上腺素受体兴奋剂。人食用含有克伦特罗残留的肉,可引起血压升高、血管扩张、心跳加快、呼吸加剧,产生恶心、呕吐、头晕、乏力和肌肉颤抖甚至不能站立等现象,给患者的精神、健康及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危害。你单位未严格落实索票索证等制度,导致不合格生羊肉无法追溯,可能对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应以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在案发后立即开展整改,经分析,检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在于养殖环节,且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食品违法行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裁量权适用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依法从重,在相应裁量阶次内顶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按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内顶格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本局决定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元零陆角整(620.60元);3、并处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