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1〕379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15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1〕379号)

发布日期: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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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皇城镇明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1DE1XJ

住所(住址):临淄区皇城镇顾邵村

经营者:顾明江

联系地址:临淄区皇城镇顾邵村110号

2021年910日,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品销售货架上销售名称为“魔法士澳大利亚吮指牛排味干脆面”,净含量24/袋产品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133日,保质期6个月,数量20袋。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分管领导后,将上述产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10日以临市监[2021]379号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

经查明:2021年9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名称为“魔法士澳大利亚吮指牛排味干脆面”,净含量24/袋产品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133日,保质期6个月保质期至2021年9月3日,数量20袋。当事人购进上述“魔法士澳大利亚吮指牛排味干脆面”20袋,购进价格0.4元/袋,销售价格0.5/袋,未售出剩余20袋。当事人提供了购进“魔法士澳大利亚吮指牛排味干脆面”购进记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共计10元,因未售出,没有获利。当事人得知经营过期食品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当天提交了整改报告。临淄区皇城镇明江商店(经营者顾明江)经营过期食品涉案货值1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现场涉案物品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3、临淄区皇城明江商店《营业执照》、经营者顾明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1年9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临淄区皇城明江商店(经营者顾明江)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了所经营过期食品相关情况,涉案货值较小,过期食品没有销售,没有获利,社会危害程度小,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二款、第条、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经批准给予当事人减轻阶次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二款、第条、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0袋食品;

2、并处罚款5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