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15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8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15号)

发布日期: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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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麦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5348952360U   

住所(住址):淄博市临淄稷下路西晏婴路南(原稷北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振飞       

2022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检查,发现其在麦齐蛋糕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中有“麦齐萌甜熊助力冬奥会,为奥运健儿加油助威”“北京冬奥会”“2022北京”字样。

本案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相关组织机构授权,在麦齐蛋糕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中有“麦齐萌甜熊助力冬奥会,为奥运健儿加油助威”“北京冬奥会”“2022北京”字样。信息发布时间是2022年2月15日17时05分。当事人于2022年2月16日删除了麦齐蛋糕微信公众号中上述字样的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材料(含商标注册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 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上述;

6、当事人整改后照片一张。

2022218,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听告(202201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现场处置,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信息发布时间是2022年2月15日17时05分,于2022年2月16日删除了麦齐蛋糕微信公众号中上述字样的信息,违法行为时间短。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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