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4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28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4号)

发布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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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雪宫世芳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5MA3F8XWM33   

住所(住址):淄博市临淄区岳里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世芳       

2022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淄博市临淄区岳里街5-27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男士春款外套1件和卫衣2件上标识有北京冬奥会“冰墩墩”吉祥物标志,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商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于2022年年3月3日在其位于淄博市临淄区岳里街5-27号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北京2022冬奥会等相关组织机构授权的标识有北京冬奥会“冰墩墩”吉祥物标志的卫衣。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从济南洛口服装大厦三楼301室“奔踏”店铺购进上述标识有北京冬奥会“冰墩墩”吉祥物标志的男士春款外套4件,购进价格108元/件,销售标价120元/件。在2022年3月3日被贵局扣押1件,我局执法人员走后当事人发现在仓库存放衣服的最下方还有3件,当事人将剩余3件退给供货商。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从淄川服装市场5号厅5024号店铺店铺购进上述标识有北京冬奥会“冰墩墩”吉祥物标志卫衣外套8件,购进价格46元/件,销售标价60元/件。在2022年3月3日被我局扣押2件,其他6件卫衣因质量问题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退给供货商。当事人提交了两次进货的单据,没有提供两次退货单据或退货微信记录等相关材料。没有销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材料(含商标注册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 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上述;

6.当事人整改后照片一张。

20224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听告(202202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现场处置,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被检查当日拆除了上述字样的两块宣传牌。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标识有北京冬奥会“冰墩墩”吉祥物标志的男士春款外套1件和卫衣2件;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页无正文)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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