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2〕053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24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2〕053号)

发布日期: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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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稷下七喜美食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CT1L75N

经营场所:临淄区稷下街道北过境路北侧(孙娄东街院落125号)院内1号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临淄区稷下七喜美食园进行检查,当事人后厨有一名女性服务员在清理后厨南侧食品操作台卫生,当事人不能提供服务员孙爱香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文件;执法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拍摄照片。本局根据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单涉案信息,5月23日,本案按照程序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27日,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走访举报信息,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孙立芬等三人未取得健康查体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2年5月17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孙爱香在清理后厨南侧食品操作台卫生,现场不能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交办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4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复印件,《调查笔录》,相关照片,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并签字。

2022年6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听告〔2022〕0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相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处罚。

4月27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查体合格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本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5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孙爱香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疫情防控时期,作为餐饮单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存在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安排食品从业人员进行查体,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疫情对餐饮业影响等诸多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从轻量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