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090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10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090号)

发布日期:202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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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经营者耿莉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NC65A9J

经营场所:临淄区管仲路160号车站1号营业房         

2022年5月10日,在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经营的商标“曾译槿”、规格型号92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4月10日的豆瓣干(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FCS 0001S-2022《调味面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编号ZB2022(SC)0313的检验报告。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商标“曾译槿”、规格型号92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4月10日的豆瓣干(调味面制品)于2022年4月24日从供货商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购进10袋,2022年5月4日购进20袋,共购进30袋,购进价格1.5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已售完,销售额60元,获利15元。当事人在购进经抽检批次的豆瓣干过程中索要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证件、购进票据。后经对供货商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调查,确定不合格批次豆瓣干来源,我局对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经营者耿莉媛)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涉案货值60元,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ZB2022(SC)0313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豆瓣干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2、对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4、对负责人耿莉媛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不合格豆瓣干的经营情况、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

6、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提交的供货商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购进票据,证明不合格豆瓣干的进货查验情况;

7、对供货商淄博友诚经贸有限公司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不合格豆瓣干的来源。

8、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临淄裕家美食品商行(经营者耿莉媛)经营的商标“曾译槿”、规格型号92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4月10日的豆瓣干(调味面制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FCS 0001S-2022《调味面制品》标准要求属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豆瓣干(调味面制品)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不合格豆瓣干(调味面制品)供货者资质证明,如实说明了不合格批次豆瓣干的来源,对其销售的豆瓣干不合格无明知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

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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