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73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09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73号)

发布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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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琦琦鞋业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5MA95AK6C3F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岳里街1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克静  

联系电话:1357339113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岳里街11-5

接到匿名群众举报2022年122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岳里街11-5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NIKE标识运动鞋1双、“adidas”标识运动鞋1双。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商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NIKE标识运动鞋和“adidas”标识运动鞋均为20201淄博市淄川区服装批发市场零散摊位购进,购进没有索证索票,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NIKE标识运动共计购进1双,购进价格45/销售价格75/没有销售。“adidas”标识运动鞋共计购进1双,购进价格45/销售价格75/双,没有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和涉嫌违法物品处置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涉案产品、违法事实及所负法律责任;

4.相关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并签字。

20221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听告〔202227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现场处置,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了相关材料。但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无法说明商品来源。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NIKE”标识运动鞋1双adidas标识运动鞋1双

2、处罚款5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