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2〕127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7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2022〕127号)

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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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0046370

住所(住址):临淄区大顺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

由本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确认,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临淄区大顺胜利花园B区9#、10#、19#、20#共12台电梯,自2020年9月使用至今且未对电梯进行检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企业性质、经营服务范围;

2、现场笔录1份(赵培关),证明大顺胜利花园B区电梯正常使用;

3、调查笔录1份(赵培关),证明大顺胜利花园B区电梯正常使用,该小区楼房未进行竣工验收;

4、《关于大顺胜利花园B区竣工验收及近一年竣工验收楼盘相关情况的回函》,证明大顺胜利花园B区9#、10#、19#、20#未能竣工验收;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淄博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企业性质、经营服务范围;

6、现场笔录1份(王志锋),证明大顺胜利花园B区电梯正常使用;

7、调查笔录1份(王志锋),证明大顺胜利花园B区电梯由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没有检验;

8、《前期物业服务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大顺胜利花园B区电梯由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使用;

9、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我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处告〔2022〕108号),当事人未签收。2023年3月16日,我局通过“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处告〔2022〕108号),告知我局对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

临淄区大顺胜利花园B区9#、10#、19#、20#共12台电梯,自2020年9月使用至今且未检验,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二)裁量标准 4.【严重】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使用未检验特种设备的时间超过6个月,属于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给予当事人从重阶次行政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检验的电梯(12台)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