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1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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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2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群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34694380Q
住所(住址):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商业街2-4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彦群
联系地址: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商业街2-40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天猫平台网店商品介绍中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现场位于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商业街2-401,现场有办公桌椅、床、微机等物品一宗,现场有天猫网店一个从事网上厨具经营,网址为:https://xinjingteng.tmall.com/。当事人在仅有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商业街2-401办公室一处经营场所,无生产加工厂房、设施等也无售后网点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商品销量,找了部分较大厂家拍摄图片及借助第三方联保网络图片,于2021年9月底从网上找人编辑设计,自行在天猫平台网店商品介绍中发布有“宝贝评价……生产企业:淄博群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4年 专注研究商用厨电”“出口品质•售后无忧 全国售后服务1000+网点”字样内容及售后网点分布、车间设备图片等内容,现网上编辑人员已无法联系,商品网址为https: //xinjingteng.tmall.com/stop/view-shop.htm?Spm=pc-detail.27183998.202202.2.37a47dd6Y45hvY。当事人上述商品在网店上架以来成交2台,产品从山东宏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按1000元/台进货,销售1076元/台,获利152元,没交税款,未入账。上述商品是厂家代发货,有订单是直接联系厂家发货,无库存商品。当事人网店上述商品上架以来共计支付广告推广等费用2000元,无发票,未入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天猫网店经营商品截图、进货单据及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销售商品涉嫌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的事实及销售、费用等情况;
4.广告推广费用单据一份,证明该商品上架期间支付广告推广费用情况。
2023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罚告(2023)1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天猫网店销售商品涉嫌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在检查后2023年3月21日即对网站商品介绍中内容进行改正,未造成恶劣后果。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按照当事人相应广告费用3倍幅度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6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