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10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8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10号)

发布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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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上府餐饮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944QW38M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东村寿济路南

经营者:刘翠芹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东村寿济路南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青岛元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直径11CM碗(抽检日期为2022年7月06日)的检验报告(№:2022S0700027),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临市监朱台所2022第26号)。7月30日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临市监朱台所当罚2022第58号)给予该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022年8月17日对该单位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再次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6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NO:NTC202201081387检验报告。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并签字。2022年9月日,本案按照程序立案查。  

经查明:临淄区上府餐饮服务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第二次对其消毒餐具碗检验仍然不符合相关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事实;

2、《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整改报告,证明涉案后采取的措施;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涉案产品、违法事实及所负有法律责任;

5、相关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临淄区上府餐饮服务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第二次对其消毒餐具碗检验仍然不符合相关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15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