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67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1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67号)

发布日期: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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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吉瑞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305MA3N55J729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辛三路75-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金花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辛三路75-13号 

2022年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中 ,当事人淄博吉瑞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CZ/ABC1,生产日期/批号 2022年6日,标称生产者 临沂宇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灭火剂充装量、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GB4066-2017标准,依据《淄博市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9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202212001101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召回已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告知其对抽检结果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复检,出具№:FG0504671-2022号检验报告,判定为复检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购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CZ/ABC1,生产日期/批号 2022年6日,标称生产者 临沂宇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共六具,购进单价16.5元/具,总价99元,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以25元的单价进行销售,其中抽检4具(2具检样,2具备样),抽检支付买样费100元,销售获利34元,2具未销售已封存,货值总计150元,违法所得34元。

又查明,该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为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标准把握不严,购进灭火剂质量不稳定。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下架该批灭火器并封存同规格产品,查明原因进行了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2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现场已无该型产品销售,整改完毕。

综上,淄博吉瑞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成立。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处告〔2022〕2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淄博吉瑞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为初次违法,且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能够积极查明原因,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购进或未销售,但由于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扑杀火灾的重要设备,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其违法情节,建议对其按处罚幅度高幅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2、没收违法所得34元;3、并处罚款450元。罚没款总计484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