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80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08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80号)

发布日期: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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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5732605136D  

住所(住址):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乙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雅琼                       

联系地址: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乙烯路东首

2022年临淄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的打孔膜(II类)(规格0.01mm×469m×1m,5kg)经抽样检验,样品的厚度极限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送达了(22)CX0820024检验报告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召回已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告知其对抽检结果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检亦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8月13日生产该批次农膜150卷,销售价格38元/卷,货值总计5700元,抽样后未销售一直存放于公司仓库中。该批打孔膜经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又查明,该公司生产该产品是实验性质按照0.011mm厚度规格生产的,但是标签标示为0.01mm,因此导致抽检厚度极限偏差不合格,是造成该批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了整改。 

综上,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案成立。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处告〔2023〕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本应从严处罚,但鉴于该企业为初次违法,且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能够积极查明原因,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生产后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因此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其违法情节,决定对其按处罚幅度低幅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农用薄膜打孔膜(II类)150卷,2、并处罚款57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