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29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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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07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市临淄君临塑料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57697184171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毛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宪贺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毛托村
2022年7月07日,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中 ,当事人淄博市临淄君临塑料厂生产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规格1200mm╳0.03,Ⅱ类)经抽样检验,样品中平均厚度偏差、厚度极限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依据FJCCXZ114-2022《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农用薄膜》,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8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2022)MJSJ-3454检验报告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召回已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告知其对抽检结果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复检,并于2022年10月27日出具CTT2210060612CN检验报告,判定为复检不合格。
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生产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共计230kg,全部发给销售单位闽清县坂东供销合作社生资门市部,出厂价格8600元/吨,收取货款1978元。货值总计1978元,违法所得1978元。该批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又查明,该企业生产该批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工人在包装时标错了产品规格,误将产品规格0.013标成0.03,是造成该批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了整改, 2022年12月12日,该公司将整改后试生产的产品送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3735-2017标准要求。
综上,淄博市临淄君临塑料厂生产不符合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案成立。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处告〔2022〕2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淄博市临淄君临塑料厂生产不符合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的违法行为,因该企业为初次违法,且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能够积极查明原因,进行整改,但其销售的农膜系外省流通环节检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危害较广,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未能召回,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均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因此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综合其违法情节,决定对其按处罚幅度中幅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按照生产、销售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综上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78元;2、并处罚款3956元。罚没款总计5934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