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24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5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24号)

发布日期: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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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卡吉特润滑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5MA3D1WXA9G  

住所(住址):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心国                       

联系地址: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罗村                                              

202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 淄博卡吉特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机油(标称商标 索罗斯,规格型号 4L/桶   SJ10W-40) 经抽样检验,低温动力黏度项目不符合 GB11121-2006《汽油机油》标准,依据《山东省车用润滑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9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送达了№:QTO101772-2022号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召回已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告知其对抽检结果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报告后于2022年9月28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异议,省市场回复当事人异议理由不认可,维持原检验结论。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生产规格为(标称商标“索罗斯”,规格型号4L/桶 SJ 10W-40)共3箱18桶(每箱6桶),出厂价格45元/桶,总计价值810元。抽检时抽 取样品2桶(检样、备样各一桶),收取买样费90元。抽检后剩余16桶一直存放于该公司仓库内,未销售。

又查明,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误将其他规格的产品标签贴到了外观包装相类似的该型产品中。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自查,加强了职工的培训,严格生产操作流程,强化产品出厂检验,整改完成后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综上,淄博卡吉特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汽车机油案成立。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处告〔2023〕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淄博卡吉特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汽车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汽车机油的违法行为,虽然存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能够积极查明原因进行整改,产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但因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因此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的规定,综合其违法情节,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并按处罚幅度高幅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汽油机油16桶;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并处罚款2430元。罚没款总计252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