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3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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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王德生(临淄区美居厨具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CUD8QJXF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我局接余市监网监案移[2023]47180号移送函:王德生在淘宝开设“美居厨业”网铺,从事网上厨具经营,涉嫌无照经营。我局于2023年9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5月份开始以个人名义在淘宝注册账号从事网上厨具销售,网址:https://shop251063665.ta obao.com,因具体日常经营由其儿子王智磊具体负责,于2018年9月25日办理“临淄美居厨房设备经营部”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宁王北村95号,2023年5月29日因经营地址搬迁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宁王东村西北角,于2023年5月30日将“临淄美居厨房设备经营部”营业执照予以注销,以个人名义经营至2023年9月6日,于2023年9月7日办理“临淄区美居厨具网店”营业执照。当事人从事网上厨具销售,其网铺未公示期营业执照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以个人名义经营期间也未在网铺公示其自我声明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因属个人经营,未记账,利润无法计算。当事人因属于个人注册账号,淘宝平台网铺无费用支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淘宝网店经营商品截图及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经营情况截图等,证明当事人在其淘宝网铺经营情况。
4.其他相关案件材料,上述案件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误。
2023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罚告[2023]3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予以改正其行为,在检查后即对其网店引人误解的广告进行改正,未造成恶劣后果。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开设淘宝网店从事从事网上厨具销售,未按规定公示证照或声明,其行为违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拟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1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