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3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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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54022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03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天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石国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BW1F694P
2023年10月8日,在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淄博天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公示2022年度年报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网站未公示信息截图,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以临市监【2023】329号对淄博天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公示2022年度年报信息的行为正式立案。
本案经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因疏忽导致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2年度报告。综上,淄博天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公示2022年度年报信息案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8日提取网站未公示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时公示2022年度年报信息的违法事实。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淄博天润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公示2022年度年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现场处置,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了相关材料,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经合议组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