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365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3-541100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6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365号)

发布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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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之林堂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CAF4H84W               

注册资本:贰百万元整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海占

经营范围:详见营业执照。

2023年9月27日我局接到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转办监测信息线索,淄博之林堂医药有限公司京东“巢慈大药房旗舰店”网店商品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蔡俊杰、朱建勇为办案人员。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从四川鱼爪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京东“巢慈大药房旗舰店”网店,于2023年6月1日接手运营,从事网上成人用品销售,网址为https://item.jd.com/10081495646707.html。当事人于2023年7月上旬在京东“巢慈大药房旗舰店”网店上架了商品“男性延时喷剂非修复按摩精油增大膏增粗海绵体持久不射变大助勃起速效增加硬度变长喷雾壯阳二次發育增长中药 1可搭进口延长房事时间非成人保健品变长专用性用品”进行销售,上述商品为一般性成人用品并无上述功效,当事人为了提高客户关注,在商品名称介绍中使用了“增粗海绵体持久不射 持久不射 壯阳二次發育”等字样内容,商品网址:http://item.jd.com/1008149 5646707.html,该商品广告宣传内容为公司员工根据网上搜索热度关键字自行组合搭配使用的,具体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自上述商品在网店上架以来,共计销售5盒,每盒售价88元,共计得款440元,该商品于2023年7月10日从安徽芊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进价每盒38元,除去销售部分,余670盒,存放于江苏连云港灌云县侍庄街道三合村党群服务中心东50米仓库。上述商品共计获利250元,上述交易未记账,未交税款等相关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京东网店截图及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网站转让协议、商品供货单位资质、单据、商品包装说明书复印件、网店成交记录等,证明当事人在京东网店销售商品虚假广告宣传等情况;

4.其他相关案件材料,上述案件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误。

2023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罚告(2023)3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因当事人网站商品宣传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时间较短、数额较少,并及时予以改正其行为,在检查后即对其网店引人误解的广告进行改正,未造成恶劣后果。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处罚款1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