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4〕130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4-547880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13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4〕130号

发布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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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淄区齐轩茶叶经销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C0GYUF2A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赵辉

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辛店街道仉行村村委东60米路南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经营范围:详见营业执照。

2024年6月27日接总局网络交易检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转办线索,临淄区齐轩茶叶经销店在淘宝“淄博文旅”网店上架“赤小元灵芝燕麦粥增强健康礼盒正品营养早餐食疗营养冲饮1000g”进行销售,在其产品介绍中发布“改善胃肠道功能”字样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于2024年7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1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茶叶经营,于2022年10月底开始在淘宝网开设“淄博文旅”网店,开始从茶叶、预包装食品等网上经营,网址:https://shop212215888.taoba o.com。于2023年12月初上架“赤小元灵芝燕麦粥增强健康礼盒正品营养早餐食疗营养冲饮1000g”销售,该产品为一般性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为了引起消费者关注,在其产品宣传内容中有“改善胃肠道功能”字样内容,网址: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756755536617&sku_pr operties=1626691:94601;147956252:92219。该产品上架以来于2023年12月19日销售1件,收款308元,无其他销售,该商品按198元购进,为消费者在下单后由供货单位代发,无库存,共获利110元,无缴税款等相关费用,因长时间未销售,现供货商已记不清什么单位,供货商无法联系,无进货单据。该商品介绍内容为商品上架时,供货单位提供内容,当事人找人设计编辑后发布,共支付广告费用350元,对方单位已记不清,也无法联系,无单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网店截图及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销售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等情况;

4.其他相关案件材料,上述案件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误。

2024年8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淄市监罚告(2024)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其网店商品介绍中发布虚假广告,违法经营时间较短,成交额较小,并及时予以改正其行为,在检查后即对其网店引人误解的广告进行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广告监督管理 一.发布虚假广告(二)自由裁量“1. 罚款【较轻】(1)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较轻阶次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5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