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淄市监处罚〔2025〕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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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5-551535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2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区辛店云峰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094R2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新军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 年 11 月 07 日,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抽样计划,对淄博齐宝轩餐饮有限公司购进使用的黄瓜(购进日期 2024 年 11 月 07 日)、螺丝椒(购进日期 2024 年 11 月 07 日)进行抽样,2024 年 12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淄博齐宝轩餐饮有限公司送达 1、由奥迈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黄 瓜 的 《 检 验 报 告 》 (№AMJC/20241111782),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 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由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螺丝椒的《检 验报告》 (№AMJC/20241111783),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经淄博齐宝轩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单据,对淄博齐宝轩餐饮有限公司及临淄区辛店云峰蔬菜店询问,不合格黄瓜、螺丝椒来源为临淄区辛店云峰蔬菜店的经营者李新军提供。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螺丝椒的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年02月27日对当事人正式立案。
本案经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黄瓜、螺丝椒是2024年11月07日从临淄继和蔬菜批发市场进的货,共购进黄瓜30kg;购进价格为3元/kg,付款90元;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3.4/kg,销售金额为102元,获利12元;购进螺丝椒10kg,购进价格为9元/kg.付款9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0元/kg,销售金额为100元,获利10元。合计共获利22元,没有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供货单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综上,临淄区辛店云峰蔬菜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螺丝椒成立,涉案货值2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事实;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整改报告,证明涉案产品采取的措施;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涉案产品、违法事实及所负有法律责任 ;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均经李新军签名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1、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螺丝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2、当事人采购黄瓜、螺丝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法资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在案发后立即开展整改,未发现因涉案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涉案货值202元,不超过500元,违法行为轻微,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法,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的;”、《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淄市监法规字〔2024〕3号)附件3《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的相关规定,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本案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02元;
三、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依法向 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