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淄市监处罚〔2025〕68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5-551814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4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淄市监处罚〔2025〕68号

发布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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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宇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E6YWTG6Y                

注册资本:壹万元整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详见营业执照。

2025年3月18日我局接到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转发检测线索,淄博宇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宇辰收纳用品专营店”网店上架“咏幻家装浴室镜卫生间化妆镜粘贴浴室镜壁挂化妆镜可粘贴壁挂化妆镜 晒图享5元”商品并配有“现金5  五星晒图+视频+追评”字样内容图片,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利用用户虚假评价误导消费者。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3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及网店进行现场检查,于2025年3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蔡俊杰、许华为办案人员。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中旬在京东开设了“宇辰收纳用品专营店”网店,从事收纳用品、百货等网上经营,网址:https://mall.jd.com/i ndex-16779227.html,并于2025年1月1日在该网店上架了浴室镜进行销售,为了进行推广增加消费者关注度,使用“咏幻家装浴室镜卫生间化妆镜粘贴浴室镜壁挂化妆镜可粘贴壁挂化妆镜 晒图享5元好礼”字样名称,并配发了有“现金5  五星晒图+视频+追评”字样内容图片,“五星晒图”是让消费者做五星的评价,只有当消费者作出“商品符合度 店家服务态度 快递配送速度  快递员服务 快递包装”等内容都是作出五星评价时,才能联系客服享5元好礼,以上内容没有全部做出五星评价时,不能得到5元好礼,当消费者对商品做出五星评价后,通过后台提升网店的评价(物流履约、用户评价、售后服务、客户咨询等的评分),表示消费者对商品及店铺高度认可,提升店铺的信誉度。网址:https://item.jd.com/10133513369635.html,以上名称及图片内容都是当事人员工自行从网上选取后在网店编辑发布,无费用,该产品是未销售,无库存,无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京东网店截图及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销售情况截图等,证明当事人在京东网店涉嫌利用红包返现误导消费者及经营情况;

4.其他相关案件材料,上述案件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误。

2025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淄市监罚告(2025)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网店内容为员工自行从网上选图选材编辑发布,无费用,商品无成交额,无利润,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并在检查后及时予以改正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类别:“六-11”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阶次行政处罚。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款:处罚款 2000 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