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临淄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6-559403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8-11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淄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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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聚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临淄区第三批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7月1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9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在售的卤大鸡腿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区某超市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7月2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超市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0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有“凉拌豆腐干、凉拌肉皮冻、凉拌藕”等凉菜待售,当事人现场无凉菜专间,经营项目未包含冷食类制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区某餐饮店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2026年7月14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餐饮店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1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网络餐饮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临淄区某餐饮店采购的辣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区某综合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7月17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综合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1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综合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袋酱香猪皮,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8月3日,保质期270天,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区某面馆贮存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案

2026年7月21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面馆贮存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6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面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冰柜内生肉馅等食品原料与米线等半成品及水饺等成品无隔离混放贮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6月2日前改正。2026年6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其责令改正事项进行检查,发现其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某熟食小吃店从事小餐饮经营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案

2026年7月21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某熟食小吃店从事小餐饮经营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2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某熟食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小餐饮经营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6月25日前改正。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其责令改正事项进行检查,发现其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