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司法局
标题: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淄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106K/2025-5100112 文号: 临政办字〔2019〕23号
发文日期: 2025-03-05 发布机构: 临淄区司法局
备案号: 2019-25413 有效性: 有效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淄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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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临淄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和《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淄政发〔2017〕1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我区区、镇两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部门、单位(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三统一”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三、区级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ZDR”,代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简称“LZ”加行政级别简称“D”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代号(见附件)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占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例: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制发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LZDR-2019-0020001”。

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区域代码为“LZTR”,登记年份和登记流水号同区级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例:齐都镇人民政府2019年制发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LZTR-2019-1010001”。

四、各部门、各单位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正式文本。正式文本应同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各部门、各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15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本(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要将文件正文和备案材料同时抄送区司法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相关报备工作。

六、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三统一”工作程序,明确起草机构、法制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2.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

代号

1

区政府

001

2

区政府办公室

002

3

区发改局

003

4

区教体局

036

5

区科技局

035

6

区工信局

017

7

区民政局

008

8

区司法局

044

9

区财政局

011

10

区人社局

007

11

区自然资源局

048

12

区住建局

030

13

区交通运输局

033

14

区水利局

029

15

区农业农村局

025

16

区商务局

021

17

区文旅局

037

18

区卫生健康局

042

19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65

20

区应急管理局

019

21

区审计局

012

22

区国资监管局

066

23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67

24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031

25

区统计局

010

26

区信访局

068

2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51

28

临淄公安分局

043

29

临淄交警大队

054

30

齐化税务局

049

31

临淄税务局

050

32

区人行

059

 

 

附件2

 

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

代号

1

齐都镇人民政府

101

2

金岭回族镇人民政府

102

3

金山镇人民政府

103

4

敬仲镇人民政府

104

5

朱台镇人民政府

105

6

皇城镇人民政府

106

7

凤凰镇人民政府

107

8

辛店街道办事处

108

9

闻韶街道办事处

109

10

雪宫街道办事处

110

11

稷下街道办事处

111

12

齐陵街道办事处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