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5年4月2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关于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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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9025K/2025-551589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29 | 发布机构: |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加氢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厂区配套仓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临淄大道971号
联系电话:0533-7177803
电子邮箱:lzhbfjxkk@zb.shandong.cn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备注 |
1 |
加氢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厂区配套仓储工程) |
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
山东省环科院股份有限公司 |
本项目拟在厂区空地新建2个甲类仓库(161B仓库和161C 仓库),1 个丙类危废仓库(168B仓库)。161B仓库和161C仓库均用于存储雷尼镍催化剂、雷尼钴催化剂。168B仓库用于存储厂区各生产装置产生的丙类及以下危废。 |
1.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按照报告表提出的防渗要求,做好仓库防渗工作和日常运行管理,杜绝污染地下水。 3.危废仓库仓储物料挥发的VOCs,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 4.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声环境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6.该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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