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标题: 关于公布《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69025K/2023-50228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6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关于公布《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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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区直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区委编委《关于公布临淄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临编〔2020〕8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31项,分别是:重污染天气应急、环境噪声污染监管、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监管、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油气管道监督管理、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煤炭联合执法、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村务公开、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矿井关闭监管、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农作物秸秆禁烧、成品油监管、职业卫生监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危险化学品监管、煤炭质量监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目录及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与区直有关部门

职责边界事项目录及部门职责分工

 

 

1.重污染天气应急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督促各镇办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镇(街道)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区气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镇办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检查限行执行情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房屋建筑(含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职责内道路保洁措施及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城市主次道路保洁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为区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临淄供电公司: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2.环境噪声污染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督导企业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3.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严把新、扩、改建的餐饮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关。负责依法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餐饮业项目完善环评手续;已办理环评手续但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治理或整改未达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4.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和遗撒飘散载运物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牵头部门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房屋拆除和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燃气、供热)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组织实施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负责职责范围内除城市道路以外道路的洒扫保洁。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牵头部门负责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及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恶臭气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城区及周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期间及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降低城市道路扬尘污染。

 

5.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 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管责任范围内管道周边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查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的管道的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水利局: 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受市局委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及通信、铁路、电力等部门(单位): 应当制定并落实本行业建设项目与管道相遇的保护措施,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6.煤炭清洁利用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指导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负责查处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煤炭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对煤炭燃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7.煤炭联合执法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储煤场、煤炭质量、煤炭购销台账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督导工业企业燃煤单位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对储煤场地的环保设施及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工业企业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8. 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区民政局:承担殡葬管理部门职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承担项目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负责结合植树造林等活动,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对公墓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社会治安案件进行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9. 村务公开

区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村务公开目录。与各镇(街道)共同指导各村规范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区委组织部: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各镇街: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务公开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各村规范村务公开时间、内容和程序。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农村村务公开基层普法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指导监督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0. 生物多样性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11. 自然保护地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12. 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

 

13. 野生动植物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承担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受理涉及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案件,对上述案件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行政处罚等职权。

 

14.矿井关闭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部门、发改部门(能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15.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并确保达到建设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核拨污水处理费。

 

16.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各镇街组织实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治安防控设施完善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开展老旧小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指导制定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政策,指导探索老旧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便民市场、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配套设施改造,对改造后配套设施完善的老旧小区进行医疗服务指导。

山东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内广电管线设施改造。

 

17.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提出组建计划、专业训练计划,并监督指导训练。负责配合组建抢险抢修、伪装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合组建医疗救护、防化防疫专业队,配合提供所需装备、器材(特殊的专业装备、器材除外),在人民防控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消防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运输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专业队和网电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组建防化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临淄供电公司:负责组建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积极参加人防应急演练,保障防空区域电力供应

 

18.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位实施监测。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19.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0.乡村振兴

 

区委农办:统筹协调乡村振兴五个专班。

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研究和组织实施有关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构建产业集聚发展平台,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具体负责乡村产业振兴方面的实绩考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抓好农业科技人才、农村专业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农村乡土人才、农村创新创业人才等五支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深入落实《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创新引才、用才、育才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发展。具体负责乡村人才振兴方面的实绩考核。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乡村思想建设、文明创建、文化发展、文化传承,推动城镇公共文化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大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等培育力度,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促进乡村文化兴盛,加快形成临淄乡村文明新风尚。具体负责乡村文化振兴方面的实绩考核。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和组织实施有关乡村绿色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加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具体负责乡村生态振兴方面的实绩考核。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完善乡村振兴的组织体系和政策框架,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带动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激发乡村各类组织活力,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具体负责乡村组织振兴方面的实绩考核。

 

2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转化利用工作。

区妇联:负责“美在家庭”创建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落实区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做好河湖管理督导检查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改厕及后续管护工作、农村“巷巷亮”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通户道路硬化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村庄规划和绿化工作。

 

2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23.农作物秸秆禁烧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统筹抓好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工作。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负责对工作中涉及党员干部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在“三夏”、“三秋”期间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禁烧通告,开展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宣传报道。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在校学生的禁烧宣传教育,发动学生“小手牵大手”做好家庭的禁烧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进行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资金预算编制,根据财力情况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安排相关预算。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500米范围内受到损毁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抓好秸秆禁烧日常执法巡查,对公民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焚烧秸秆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负责在“三夏”、“三秋”期间与公安部门联合发布禁烧通告。

区司法局: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焚烧秸秆引起的火灾进行调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区畜牧农机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转化利用。负责制定并落实农机购置配套提升计划,协调调度作业机械,制定宣传还田作业标准,培训作业机手,确保农机作业质量。

 

24.成品油监管

 

区商务局:负责区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区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等初审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原油进口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临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区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临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成品油涉及危化品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区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临淄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齐化税务局、区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25.职业卫生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承担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防范和风险化解工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等工作;协调现患职业病人医学随访和救治工作;组织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组织指导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统计和调查分析;指导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受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组织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对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有关工作,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工作考核办法。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交纳工伤保险,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相关情况,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监督指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上级完成工伤预防相关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组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急性工业中毒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决定予以关闭。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产业政策,严格落实禁止、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等职业病防治要求,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使用的放射性设施及射线装置进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规定提供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临淄分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规定提供医疗等方面的救助。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房地产、市政工程建设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公路建设施工养护、道路运输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印刷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加强辖区内生产和销售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个体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加强工业用化学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三无”产品,督促经营者向使用者提供规范的中文说明书;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饲料生产、畜牧养殖业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等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做好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监测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从事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现制现售经营者无照生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为。

    区检验检测中心: 负责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

 

27.危险化学品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核发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临淄交警大队: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28.煤炭质量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对工业企业煤炭使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对商品煤进行抽检。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煤炭经营企业。

 

29.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0.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对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联网监管,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监控,对其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活动的管理。负责监督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31.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和(客运、货运)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配合查处备案维修企业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负责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负责查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负责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完善车辆的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区商务局:负责对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