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区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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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5-06 发布机构: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区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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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统筹使用“十四五”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通知》(淄环函【2021】55号),严格落实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进一步加快项目审批进度,经研究,决定建立新、改、扩建设项目总量确认工作管理制度,望严格遵守执行。

一、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新、改、扩建设项目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1吨的,由技术服务中心总量科内部集体讨论决定;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至少有一项超过1吨且各项均不超过10吨的,需征求各科室(单位)意见;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至少有一项超过10吨的,需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实行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评修改无误后需技术服务中心总量科部门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出具总量确认书。

四、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关于统筹使用“十四五”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通知》(淄环函【2021】55号)市局分配的临淄区总量控制指标及市局年度更新总量库中。

五、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均实行1:2替代。

六、建设项目总量审批意见中需注明指标来源,指标使用及剩余情况,并注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否合理,建设项目实施后区域总量控制目标能否实现,是否同意项目实施。

七、加快审批进度。环评报告表修改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总量确认书;环评报告书修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总量确认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