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标题: 关于加强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的意见
索引号: 11370300MB2869025K/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09 发布机构: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加强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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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成品油监管工作,规范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自备油罐及装置(设备)监管的意见》(鲁交科教〔2020〕7号)、《淄博市交通运输局等七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的意见》(淄交运输〔2020〕9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存量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清理

各有关部门、镇街要严格落实行业和属地管理责任,摸清存量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底数,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部门、镇街负责

二、强化规划管理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注重城市安全,完善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内容,提高城市防灾能力。加强油罐等高危化品仓储用地的选址管理,合理划定安全防护距离。(区自然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将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的使用严格限制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自用的范畴。对企业(单位)以自备油罐名义对外经营成品油的非法行为,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严厉打击。(有关部门、镇街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规范运输管理

严格成品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区交通运输局、临淄公安分局牵头负责落实

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办理开工手续时,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供的,不予批准;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按规定进行消防备案;投用后要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执行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企业自备油罐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间距距离;储罐与厂内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作业应符合《加油站安全作业规范》(AQ3010)的相关要求。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储存和加注汽油的,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相关镇街分工负责落实

六、加强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已建成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要完成油气回收改造。新建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应当同步配套油气回收装置。年使用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要加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运行管理,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各相关镇街负责落实

七、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落实对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的监管责任。涉及七部门之外的职责和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安排落实,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形成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长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镇街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