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统计局
标题: 临淄区统计局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069D/2018-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5-21 发布机构: 临淄区统计局

临淄区统计局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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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水电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成立临淄区统计局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为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局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局机关科室和各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和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工作职能,在岗人数,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情况核定各单位的办公室、资料室等办公用房数量,并上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正科18平方米、副科12平方米、科员9平方米的上限标准。

  第六条 局机关科室、各下属单位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应当按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一周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局办公室;各科室、单位因工作或人员调整需增加办公室、资料室等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调配使用。

  第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二)擅自开设门、窗;(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四)擅自改建和装修;(五)擅自外借、出租。

  第八条 办公用房的门窗、供电线网、中央空调的管理和维修由局办公室汇总,上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后统一组织实施。各下属单位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实施,并由局办公室监督。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九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汇报,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第十条 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分别负责办公室内部环境卫生管理,同时做好办公大楼内部公共部位卫生整洁、美化净化监督与保持。

  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下属单位要切实做好本科室、单位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秩序,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十三条 各科室、各下属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真正做好本科室、单位办公室、资料室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报局办公室,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进行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临淄区统计局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